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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14岁)与同村的刘某(19岁)二人各拿出2000元钱,在当地开了一个小商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也未起字号,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商行开设后,生意红火,两人的收入不仅能满足自己所需,还能贴补家用。半年后,商行与某食品厂因购销合同发
丁某(14岁)与同村的刘某(19岁)二人各拿出2000元钱,在当地开了一个小商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也未起字号,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商行开设后,生意红火,两人的收入不仅能满足自己所需,还能贴补家用。半年后,商行与某食品厂因购销合同发
admin
2014-02-08
22
问题
丁某(14岁)与同村的刘某(19岁)二人各拿出2000元钱,在当地开了一个小商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也未起字号,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商行开设后,生意红火,两人的收入不仅能满足自己所需,还能贴补家用。半年后,商行与某食品厂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如果食品厂向法院起沂,应当以谁为被告:
选项
A、以商行为被告
B、以丁某和刘某为共同被告
C、只能以刘某为被告
D、以丁某的监护人和刘某为被告
答案
2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这里首先要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属于民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民事合伙具有契约性,临时性的特征,并且无需履行登记;而商事合伙具有组织性、连续性,需要履行商业登记。本案中,商行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因此显然属于个人合伙。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民法通则解释》第45条也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丁某与刘某开设的商行没有起字号,因此,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丁某和刘某在诉讼中都应当为共同诉讼人。还有一个可能让考生迷惑的问题是,究竟是丁某还是其监护人作为本案的被告。这就涉及到公民的民事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只是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上有差别。因此丁某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综上所述,丁某和刘某应为共同被告,B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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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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