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012年卷二第21题)

admin2018-04-20  5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012年卷二第21题)

选项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答案C

解析 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官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A项不选。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检察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B项不选。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值班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C项当选。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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