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对待?(   )

admin2009-02-15  23

问题 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对待?(   )

选项 A、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
B、二审法院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
C、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自己收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D、二审法院不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发回重审

答案1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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