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冒充银行客眼发送短信,称张某于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于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1-01-02  50

问题 郑某冒充银行客眼发送短信,称张某于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于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2/17)

选项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及诈骗罪中的“意识处分行为说”。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取被骗人的处分(转移占有)行为,根据“意识处分行为说”,要求被骗人知情转移占有的事实。行为人有骗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只有被骗人有处分意识并实施了转移占有的行为,行为人才能构成诈骗罪。
(1)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害人受骗后,并不知晓135423是转账钱款数额,不知其实施了转移占有的行为。没有处分意识,不能构成诈骗罪。
(2)行为人在原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款转移占有的,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
(3)选项C,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确属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3款规定的行为;但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成罪标准。即使达到成罪标准,也属牵连犯,择一重处,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故选项C错误。
(4)选项D,①《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项规定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信息”,指散布、传播的意图。本选项“点对点”的发送短信的行为,不属“利用电信网络…发布信息”,不构成该罪。
②如果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可以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罪数上,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第2款,应当择一重处,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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