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

admin2017-03-16  33

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二—60,多)

选项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 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当然属于法定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本犯罪行为本身导致了加重结果,刑法对此作了规定,并且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其罪名没有变,仍然是非法拘禁罪这一基本罪名。故B项正确。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具体分析。  
《刑法》第238条第1款是一项基本规定。对非法拘禁的认定,必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换言之,适用第2款的法定刑,以行为符合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所以,第1款的规定,除法定刑以外,仍然适用于第2款与第3款。基于同样的理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2款与第3款。但是,其一,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二,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具有侮辱情节,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具体分析。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从重处罚的规定。故C项错误。   
此种情形下应该另外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说明不属于结果加蘑犯,即不是基本犯罪行为(拘禁行为)本身导致了加重结果。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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