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6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如张某不服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0-03-18  23

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6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如张某不服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在2008年9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
B、在2008年11月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足复审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说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正当理由
C、在2008年8月21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08年9月19日缴足复审费
D、在2008年9月9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08年9月24日缴足复审费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对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的费用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复审费。《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2.5中规定,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本题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6目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因此推定张某在2008年6月21日收到该决定,故张某应当在2008年9月21日前提出复审请求,并缴纳复审费。在A、C、D选项中,张某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且在A、C选项中,张某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复审费,而在D选项中,张某的缴费时间晚于规定的期限,故A、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6.2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B选项中,由于张某是在2008年11月6日提出复审请求,超出了规定期限,因此在其提出复审请求时,应当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足复审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并说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正当理由,故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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