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admin2009-04-23  37

问题 下列哪些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选项 A、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B、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赵某为了帮助不争气的儿子能被大学录取向教育局长行贿5万元的行为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件

答案1,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六机关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该规定第3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163条第1款、第2款,第184条第1款和第164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检察院规则》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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