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他的以下何种行为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dmin2012-10-17  31

问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他的以下何种行为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选项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甲公司贷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的新产品,李某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答案1,2

解析 依《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因此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同时,此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据此判断,B项中李某向甲公司贷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共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因此是合法的。同时此条还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D项中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经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未经股东会同意,该行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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