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张某在保单上亲笔签名认可。保险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admin2014-10-04  49

问题 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张某在保单上亲笔签名认可。保险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该笔保险金应如

选项

答案按照我国新《保险法》规定,该笔保险金应该给被告。理由: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该案中,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是该保险的投保人且是张某指定的受益人。此案例中,奚某的说法无根据,因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故其保险金赔付应按照《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对现金赔付的规定,赔付给受益人。该保单中,张某在保单上有亲笔签名,说明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没有异议,所以制衣公司就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0万元保险金应该给付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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