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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admin
2008-10-08
46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解析
如果潘某要参加杏林公司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仲裁程序,那么潘某就要以第三人的地位进入。这里就涉及到是否有仲裁第三人的存在的问题。关于仲裁第三人,仲裁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并且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是没有仲裁协议作依据的,根据规定仲裁庭是不会受理第三人的要求的。因此,根据现行法来看,仲裁程序中是不存在仲裁第三人的。因此,潘某不能参加杏林公司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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