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05年)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年)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20-11-19
30
问题
(2005年)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答案
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当县土地管理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局。
B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可见如果刘某撤回复议申请,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刘某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依法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应该由原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如果原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那么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考试中,考生只需要记住公安、国安、海关、税务这四个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工作部门推定为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县土地管理局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己的决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9w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79题
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7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
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42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一35题)
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011年卷一70题)
随机试题
提出“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主张的思想家是()
关于急性肾炎患儿的活动或饮食指导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贷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地球”是()的名言。
初产妇,27岁。妊娠40周,规律宫缩3小时,胎膜破裂后突然出现烦躁不安,寒战,呼吸困难,发绀,数分钟后即死亡。首先应考虑的是()。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是()。
Inthefollowingessay,eachblankhasfourchoices.Choosethebestanswerandwritedownontheanswersheet.Spreadspectr
下列关于Oracle数据库服务器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对于循环队列,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
Theworld’spopulationcontinuestogrow.Therenowareabout4billionofusonearth.Thatcouldreach6billionbytheendof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