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30

问题 (2005年)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当县土地管理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局。   
B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可见如果刘某撤回复议申请,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刘某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依法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应该由原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如果原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那么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考试中,考生只需要记住公安、国安、海关、税务这四个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工作部门推定为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县土地管理局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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