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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公司订婚纱一件,约定9月30日以前交货,以供甲10月1日结婚之用,结果,乙公司由于订单安排差错,10月2日向甲交货,甲拒绝收货,要求解除合同。则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甲向乙公司订婚纱一件,约定9月30日以前交货,以供甲10月1日结婚之用,结果,乙公司由于订单安排差错,10月2日向甲交货,甲拒绝收货,要求解除合同。则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
2013-06-09
21
问题
甲向乙公司订婚纱一件,约定9月30日以前交货,以供甲10月1日结婚之用,结果,乙公司由于订单安排差错,10月2日向甲交货,甲拒绝收货,要求解除合同。则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有权解除合同
B、甲无权解除合同
C、婚纱按甲的要求定做,甲拒绝收货,应与乙各承担婚纱成本的一半
D、甲I-2L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
2,4,8
解析
合同解除与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并列为债的消灭原因。我国《合同法》第93、9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通常,因为合同的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并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是当债务的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本题即属于此种情况,甲为结婚用订婚纱一件,因为乙的履行在婚期之后,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甲可以解除合同,对制作婚纱的费用不承担责任。A项正确,BC项错误。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以补偿性为主,并且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因此,非违约方不得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为理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违约方的行为确实损害了非违约方合同以外的利益,给非违约方造成了精神损害,非违约方可以通过请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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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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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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