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

admin2014-02-24  32

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卷一—10,单)

选项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解析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协商、调解、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据此可知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故A项正确。   
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就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法律适用中必然包含了法律推理,因此B项错误,当选。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身就是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以用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故C项正确。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从立法技术上具体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其中,以权利为内容的为有选择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而以义务为内容的为确定性指引,该条显然是以权利为内容,所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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