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68题题)

admin2013-12-28  37

问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68题题)

选项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 (1)《继承法》第11条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其子李某对遗产的继承构成代位继承,因此B项正确。(2)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在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小女儿在李某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所以其女可以成为转继承人,C项正确。(3)本题难点在于转继承人是否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容易理解,因为被继承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遂补上已空缺的继承人的位子,由此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但很多考生误认为转继承也是如此运作而将转继承人也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事实上,转继承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如题,小女儿既然后于李某死亡,那么李某死亡时小女儿的继承权已达到实现,李某的遗产变为了小女儿与其他继承人共有的财产,这是第一次继承。第二次继承发生在小女儿死亡后,其女继承其本已继承的财产份额,换言之,小女儿之女是作为小女儿的继承人来接受遗产的,因此,小女儿之女并非未成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是小女儿的继承人,A项错误。(4)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是指有赡养能力、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元存款),可以认为李某并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养子虽然拒绝赡养李某,但并未构成遗弃,并不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13条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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