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

admin2013-12-28  26

问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选项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蹭与行为才无效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林某将房屋赠与其弟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又因为题面上没有信息可以说明林某与其弟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应认为赠与合同有效。第二是林某对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追偿,林某拖欠抚养费,林某又积极地将财产无偿赠与其弟,使其失去还债能力,该无偿赠与行为危及到抚养费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李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撤销林某无偿赠与房屋的行为,使林某赠与行为归于无效。但在没撤销前,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如有考生认为赠与行为无效,则不能行使撤销权,所以B项不对。又因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是合同对外的效力,允许合同之外第三人基于法定理由撤销该合同。它不同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基于撤销权而使双方的合同不生效。所以C项也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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