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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若干,乙要求提供担保,甲就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汽车质押给了乙,并转移占有。一日,乙的车发生故障,乙又急着外出,就使用了甲的车,因为对甲的车不熟悉,乙发生交通肇事,致车头破损:同时致丙骨折。甲拒不付医药费,丙就将此车进行留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向乙借款若干,乙要求提供担保,甲就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汽车质押给了乙,并转移占有。一日,乙的车发生故障,乙又急着外出,就使用了甲的车,因为对甲的车不熟悉,乙发生交通肇事,致车头破损:同时致丙骨折。甲拒不付医药费,丙就将此车进行留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min
2009-03-14
40
问题
甲向乙借款若干,乙要求提供担保,甲就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汽车质押给了乙,并转移占有。一日,乙的车发生故障,乙又急着外出,就使用了甲的车,因为对甲的车不熟悉,乙发生交通肇事,致车头破损:同时致丙骨折。甲拒不付医药费,丙就将此车进行留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对汽车的留置权优于乙对甲的质权
B、对于汽车的破损,乙应向甲承担民事责任
C、丙无权对汽车进行留置,因为汽车的所有权为甲所有
D、丙无权对汽车进行留置,乙应对丙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2,8
解析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因此,在本题中,“甲就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汽车质押给了乙,并转移占有”之时,甲和乙之间的质押合同已经生效。因为动产质押要求转移质物的占有给质权人,《担保法》第69条第1款规定了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题中,“乙又急着外出,就使用了甲的车”,且“致车头破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质权人应该承担的义务,甲可以以此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B“对于汽车的破损,乙应向甲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符合一定要件:首先,留置权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这种占有的依据必须是合同,因为留置是一种仅仅适用于合同之债的担保。其次,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最后,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与物之返还请求的原因是同一法律事实或债权、债务、留置物同属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在本题中,首先,乙交通肇事,“同时致丙骨折,甲拒不付医药费”,二者成立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第一个要件;其次,汽车与侵权损害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丙无权对此车进行“留置”。因此,选项D“丙无权对汽车进行留置,乙应对丙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选项A“丙对汽车的留置权优于乙对甲的质权”是错误的。留置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债务人对留置物具有所有权,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于债务人善意占有的动产,债权人也可以行使留置权。因此,选项C“丙无权对汽车进行留置,因为汽车的所有权为甲所有”虽然结论正确,但原因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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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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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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