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

admin2009-01-19  31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个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益或效率价值,该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答案1

解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的综合性的价值准则,《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因此选项A错误。格式条款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第41条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不足设计的,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含义,故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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