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其名称和简称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2018年乙单位成立,在其提供的服务和宣传中均载明本单位的名称,该名称中包含甲单位的简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dmin2021-06-28  42

问题 甲单位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其名称和简称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2018年乙单位成立,在其提供的服务和宣传中均载明本单位的名称,该名称中包含甲单位的简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选项 A、若乙单位是仅提供公益服务而从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误以为乙和甲存在特定联系,均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B、若甲单位是仅提供公益服务而从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即便乙是经营者,由于其使用的不是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因此也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C、若没有引人误认为乙与甲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乙提供的服务是甲的服务,则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D、若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在甲因该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乙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处乙给予甲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答案A,C,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牛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选项中乙单位不是经营者,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然也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故A选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氽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混淆行为中,行为人当然应当是经营者,但其混淆的“大牌”并不要求是“商业标识”,混淆的对方主体并不要求是经营者(即法条中所称的“他人”)。B选项中乙单位是经营者,虽然甲单位不是经营者,但这不影响商业混淆行为的认定。故B选项错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混淆行为的关键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存特定联系。既然没有引人误认,当然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故C选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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