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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的儿子在下半年考上某大学将租用乙位于该大学旁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的儿子在下半年考上某大学将租用乙位于该大学旁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
admin
2017-10-30
37
问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的儿子在下半年考上某大学将租用乙位于该大学旁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
选项
A、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C、已成立但未生效
D、已成立并已生效
答案
A,C
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与所附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否成就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到来的。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的甲的儿子在下半年考上某大学是否实现是不确定的事实,故双方所做约定为条件,而不为期限。双方所附条件为延缓条件,也就是甲乙之间的租房协议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租房协议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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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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