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5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4年7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

admin2017-12-22  36

问题 自2015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5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4年7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甲银行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4月11日,A公司向甲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6万元。已知A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300万元。
(2)2012年4月1日,A公司将一幢楼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5年。2015年7月3日,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3)A公司欠丙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5年6月1日,债权人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B公司作为被告,向C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该案件尚未审结。
(4)2014年12月1日,A公司放弃其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一直未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D公司以丁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仅为200万元为由进行抗辩。
(5)2015年4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4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5年7月10日,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对于丁公司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对于D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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