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与乙村相邻。1980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建设任何烧砖厂,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199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

admin2014-04-28  36

问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0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建设任何烧砖厂,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199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起了砖窑开始烧砖,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将砖厂暂时闲置。2000年,张某考虑村里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建砖厂。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张某应自1995年至200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张某应自1995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0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点是地役权的效力范围。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本题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土地所有权人设立的地役权是否适用于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即土地的承包经营者。《物权法》第17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可见,在1980年至200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项是错误的。本题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土地所有权人还能否再自行设立新的地役权。《物权法》第17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0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所以,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只有B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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