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

admin2009-03-15  30

问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

选项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8

解析 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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