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试卷二第3题)

admin2015-05-08  22

问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试卷二第3题)

选项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答案A

解析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进行类比推理解释的方法将刑法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该法条中。由于这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例如,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如果认为拐卖刚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和拐卖不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是一样的,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包含14周岁以上的男孩,这就是类推解释。
    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由解释者的身份决定的,而是由法条决定的。如果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那么它即使被纳入了司法解释,也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认为选项A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制作者可以随便进行类推解释了。故A项错误,当选。
    《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法条来看,应该是只包括汽车,不包括拖拉机的。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1~2008)的规定,拖拉机是用于牵引、推动、携带/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有履带拖拉机、手扶、方向盘式等。要驾驶拖拉机,驾驶者必须拥有农机驾驶证G或者H或者K。公安驾照(即A、B、C类驾照)不能驾驶拖拉机。因此,从机动车的分类来说,汽车是不包括拖拉机的。
    但是,在我国某些偏僻的农村地区,有些大型拖  拉机也用于交通运输。而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要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如果破坏明知是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但是,如果某辆大型拖拉机是用于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用途,破坏这种拖拉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则破坏这种大型拖拉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因此,“汽车”能否包括“大型拖拉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破坏了这种拖拉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如果破坏了某种拖拉机,但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此时“汽车”就不包括这种拖拉机。这时,如果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就是类推解释了。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如果《刑法》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本条的行为方式当然包括“伪造”与“变造”。但是,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刑法》仅规定了“伪造”,没有规定“变造”,此时,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变造"与“伪造”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也没有超出人民的预测可能性,则可以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例如,对信用卡的变造就可以被解释为伪造。法律上的变造是指通过挖补、粘贴、更改、移位、重印、揭层等手段对犯罪对象进行加工处理,但无论如何其基本的载体是真实的,这是变造与伪造的根本区别。所以,信用证、货币、文件等都既可以被伪造,也可以被变造。但是,信用卡是无法通过挖补、粘贴、揭层等手段进行变造的。变造信用卡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更改磁条的信息。这种变造的实质是伪造。因为信用卡的载体只是一个塑料卡片,这张卡片本身毫无价值。信用卡上唯一有价值的就是磁条信息。即使没有信用卡,只要有有效的信息,照样可以在网络上使用信用卡。因此,一旦磁条信息被更改,这张信用卡就完全是假的了,就是伪造的了。所以,此时就可以把这种看似变造的行为解释为伪造。故,选项C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伪造和变造行为,并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则这二者彼此是不包容的。例如刑法分别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此时就不能认为“伪造”货币包括“变造”货币。这是因为由于货币的特殊性,变造货币的危害性大大小于伪造货币的危害性,所以二者是不同的犯罪。
    由于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当然解释),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特殊累犯除外),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也不得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故,选项D是正确的。
    陷阱点拨:本题考生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D上。
    对于选项A,有些考生认为如果学理解释被纳入司法解释,那么就不可能是类推解释了,因为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然而,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就不包含类推解释。司法解释也是人制定的,不可避免地会含有不当解释。所以如果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那么它即使被纳入了司法解释,也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司法解释的发布机关应当尽快修改这样的司法解释。
    对于选项D,考生的异议主要集中在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之间是否存在“举重以明轻”的关系。命题者认为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于再犯,因此不构成累犯的,当然不构成毒品犯罪再犯。但是,很多考生和刑法学教师认为刑法将累犯限定为在5年之内再次犯罪的,而毒品犯罪再犯则无时间限制,从这个规定来看,应当认为立法者认为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预防性大于累犯。因此,不能认为累犯重于毒品犯罪再犯,当然也就不能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理进行当然解释。
    对于选项D,我们赞成公布答案。虽然刑法对毒品犯罪再犯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从二者的法定后果来看,累犯的法定后果包括“应当从重、不得被判处缓刑、不得被假释,被判死缓的,可以被限制减刑”四项,而毒品犯罪再犯则只有一项法定后果:“从重处罚”。所以,从法律后果来讲,累犯确实比毒品犯罪再犯要严重,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确实大于毒品犯罪再犯。那么,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较重的累犯,当然更不应该构成较轻的毒品犯罪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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