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 )

admin2008-06-12  18

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    )   

选项 A、甲:注册会计师,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   
B、乙:律师,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C、丙:律师,并且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是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D、丁:注册会计师,由于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答案A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选项中甲系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所以可以担任管理人。B选项中乙曾被吊销专业执行证书,所以不能担任管理人。C选项中丙作为债权人企业的合伙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担任管理人。D选项中丁由于行贿罪受过刑事处罚,行贿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丁不能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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