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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5-06-28
33
问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这显然构成抢夺罪。本题的关键是陈某在抢得刘某手机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本题中陈某抢夺的只是刘某的手机,他自己使用刘某的手机拨打国际长途,可以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陈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属于盗用他人电信码号。因此,陈某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故本题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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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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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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