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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辆,向乙借款10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该抵押符合形式要件。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与甲商量达成协议,汽车由甲占有使用,甲在使用过程中,因翻车而将车损坏交丁修理,现甲无力偿还乙、丙的借款和丁的修理费。则:
甲有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辆,向乙借款10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该抵押符合形式要件。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与甲商量达成协议,汽车由甲占有使用,甲在使用过程中,因翻车而将车损坏交丁修理,现甲无力偿还乙、丙的借款和丁的修理费。则:
admin
2009-05-10
11
问题
甲有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辆,向乙借款10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该抵押符合形式要件。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与甲商量达成协议,汽车由甲占有使用,甲在使用过程中,因翻车而将车损坏交丁修理,现甲无力偿还乙、丙的借款和丁的修理费。则:
选项
A、乙优先对该车行使抵押权,登记物权优先于非登记物权
B、丙优先对该车行使质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C、丁优先对该车行使留置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D、丙和丁对该车优先行使留置权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据此,当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时,其效力的顺序依次为:(1)留置权(法定物权);(2)法定登记的抵押权;(3)质权;(4)非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因未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甲、丁之间因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留置。据此,应由丁优先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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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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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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