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

admin2009-01-19  25

问题 2004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5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选项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
B、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

答案8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应当适用两年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答案D属于特殊情况下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承担,无论依据第42条还是第43条,销售者都会成为受害入主张赔偿责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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