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4年6月1日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由儿子乙继承。甲将此份遗嘱进行了公证。2014年8月9日,甲又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由女儿丙继承。2014年9月10日,甲邀请丁、戊作为见证人,由丁代甲书写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赠与朋友

admin2019-06-13  27

问题 甲于2014年6月1日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由儿子乙继承。甲将此份遗嘱进行了公证。2014年8月9日,甲又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由女儿丙继承。2014年9月10日,甲邀请丁、戊作为见证人,由丁代甲书写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赠与朋友戌。2014年10月10日,甲去世。甲所留房屋应当(    )

选项 A、由乙继承
B、由丙继承
C、由戌继承
D、由乙、丙共同继承

答案A

解析 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甲虽然留有多份遗嘱,但是公证遗嘱只有一份,应按照公证遗嘱分割遗产。公证遗嘱中指定所留房屋由儿子乙继承,所以本题选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9d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