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某拾破烂至一居民楼楼梯旁,见一自行车车筐里有一只皮包,便趁无人之机,将该包拾起来并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蛇皮袋里。回到家后李某将包里的东西倒出来清点,发现有手机一只,现金300元和其他一些小饰品,总价值约4000余元。该包系王某在回家上楼时忘记携带落在

admin2015-09-30  39

问题 某日,李某拾破烂至一居民楼楼梯旁,见一自行车车筐里有一只皮包,便趁无人之机,将该包拾起来并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蛇皮袋里。回到家后李某将包里的东西倒出来清点,发现有手机一只,现金300元和其他一些小饰品,总价值约4000余元。该包系王某在回家上楼时忘记携带落在车筐里的,后王某通过电话找到李某,但李某拒绝归还包内物品。则以下对李某行为的定性中错误的有哪些?(    )

选项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答案B,C,D

解析 盗窃罪和侵占罪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却存在以下区别:  (1)盗窃罪的故意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故意产生于实际占有他人财物之后;  (2)盗窃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侵占罪是在公开占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3)盗窃罪实施之时犯罪对象尚在他人控制之下,侵占罪实施之时犯罪对象已经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控制。在本案中,皮包是放在自行车筐内的,而自行车又被停在居民楼下,因此可以断定该皮包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之内,李某也清楚地知道其并非别人抛弃的垃圾。另一方面,王某将皮包落在了自己的车筐里,尽管王某本人已经暂时忘记了该皮包,但并不能仅仅依照此就简单认定王某已经“遗忘”了皮包。因为自行车停在居民楼楼下,就意味着王某对于该自行车仍未失去控制,甚至在车子没有上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车筐内的东西自然可以被视为自行车的延伸,从而被认为仍处在王某的掌握之中,所以该皮包并非遗忘物,因而也就不能认定李某构成侵占遗忘物意义上的侵占罪。另外侵占遗失物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罪名。最后,李某将他人自行车内的皮包偷走,与将他人客厅内的电器拿走、将他人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品窃走等行为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应被认定为盗窃罪,A正确。故本题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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