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下列哪一选项不是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下列哪一选项不是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admin
2016-08-16
28
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下列哪一选项不是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选项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C、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所谓酌定义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酌定义务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第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第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办案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一项或多项酌定义务。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的酌定取保候审的情形,A项属于法定取保候审的情形,当选,B、C、D项是酌定取保候审的情形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3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
某日,甲某乘坐司机乙某的出租车,匆忙中将价值8000元的手机遗忘在车内,稍后甲某记起,遂拨打自己的手机,乙某立即将电话挂断,后甲某根据车牌号找到乙某,乙某拒不交还手机。甲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乙某抓获,则乙某的行为:()
甲与乙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甲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乙好过,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乙担心甲会加害自己,便在甲回来的路上打伤甲,导致甲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对乙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孙某是某军区的团长,一日携带部队外出执行任务,必须经过某农村的玉米地,和该玉米地主任刘某说明情况并承诺会小心前行后,得到刘某的拒绝,并且使用刀具威胁,虽然最后制止了刘某的失控行为,但是耽误了任务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6年5月,被告人曹某等人经密谋后,分别购买作案工具迷彩色三菱吉普车、假军军牌照、假军服、头盔、警棍以及证件等物,伪装成军队纠察人员,以查假军车为名骗取和抢劫公民财物,请问曹某等人的行为:()
下列表述中,表述正确的是:()
魏某是某公司董事长,伪造了一份建筑菜市场的政府批文,拿着该批文与商户签订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预付金,菜市场建成后的摊位就可以七折优惠出售。一年内骗取了196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买别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4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
随机试题
腰椎间盘最常见的突出和退变间隙依次排列为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南京飞鹰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一个无资质等级的包工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上述背景,作答下列问题。
一般来讲,当某种存货品种数量比重达到70%左右时,可将其划分为A类存货,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下述慢性风湿性心瓣膜病中,哪一种不引起肺淤血?()
AnearthquakehitKashmironOct.8,2005.Ittooksome75,000lives,【C1】______130,000andleftnearly3.5millionwithoutfoo
在字长为16位、32位、64位或128位的计算机中,字长为________位的计算机数据运算精度最高。
(1)将考生文件夹下FIN文件夹中的文件KIKK.HTML复制到考生文件夹下文件夹DOIN中。(2)将考生文件夹下IBM文件夹中的文件CARE.TXT删除。(3)将考生文件夹下WATER文件夹删除。(4)为考生文件夹下FAR文件夹中的文件START
WhatdoesSusanmean?
Streetsellers,particularlyindevelopingcountries,supplylargeamountsoffoodtopeople【C1】______lowincomes.Thissector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