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摩托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优质费58.5万元,与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为3501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

admin2017-10-30  35

问题 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摩托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优质费58.5万元,与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为3501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非关联企业)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有关该摩托车厂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72万元
B、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
C、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D、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答案B,D

解析 (1)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因此,销售(营业)收入=5950+58.5÷(1+17%)=6000(万元);(2)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6000×15%=9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900=36(万元);(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5×60%=33(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000×5‰=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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