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从苏某处受让汇票一张,按照票据记载的期限向付款人陈某提示承兑。下列哪种情况下陈某不能向石某提起票据抗辩?( )

admin2013-12-28  31

问题 石某从苏某处受让汇票一张,按照票据记载的期限向付款人陈某提示承兑。下列哪种情况下陈某不能向石某提起票据抗辩?(    )

选项 A、石某尚欠陈某巨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
B、苏某尚欠陈某巨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石某明知此情况仍受让取得该汇票
C、苏某尚欠陈某巨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在汇票转让前,苏某已与陈某达,成协议,抵销双方之间的债务
D、苏某尚欠陈某巨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石某在受让票据之前已有条件得知该情况,但由于过于疏忽大意而未得知,受让取得了该汇票

答案4

解析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本案所列的票据关系中,石某是持票人,苏某是持票人的前手,陈某是付款人即票据债务人。A项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的第1项,B项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的第3项,D项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第4项(应当知道而未知,属于重大过失),因而都是合法的票据抗辩事由,都可以达到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效果。C颂考查《票据法》第13条规定的抗辩权的例外情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项中设定的苏某与陈某之间的债务互相抵销,并没有就汇票本身进行注销等操作,因而这一抵销行为只能认定为票据关系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苏某后手石某的合法票据权利。处理票据法相关题目的时候,必须时刻牢记票据的无因性。任何票据的签发、流转都是有原因的,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分离。票据背后的关系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应另行解决。因此,C项中的抵销行为就无法消灭独立的票据。同时,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人的抗辩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是相对的,是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只允许直接当事人之间进行人的抗辩,对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依法排除,以保障票据的流通。法律和司法解释所允许的几种抗辩事由都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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