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46题)

admin2015-04-24  38

问题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46题)

选项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按照产生代理人的依据不同,可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产生代理人的原因和范围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本案中,李某妻子既不符合法律关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李某的委托授权成为委托代理人,所以李某妻子不能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A项不当选。
    B项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要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满足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条件。判断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由三个要件构成:(1)存在一个行政行为;(2)第三人在法律上有应当受到保护的权益;(3)第三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宣告无效请求程序的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一个行政行为,对王某的专利权的相关利益会产生影响,因此,王某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基于以上两点理由,B项当选。
    C项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是专利行为诉讼,应当适用上述《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即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不是60日。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条规定说明复议前置的情形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本题中,原告针对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这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涉及专利申请的救济。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以直接起诉。D项错误。
    [陷阱点拨]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有如下三种:
    (1)复议诉讼选择型,是指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种类型是复议和诉讼关系的一般情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予以排除。
    (2)复议前置型,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够提起诉讼,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尚未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在此列。
   ②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其他。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的禁止)、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集中的限制)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尤其是前两类案件,已经反复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请考生加强记忆,全面掌握。
    (3)选择复议终局型。
    注意,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已经改变了《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规定。该类复议决定不再具有终局性,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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