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订一份购销玉石工艺品的合同,合同履行地为上海乙公司住所地。后双方产生争议,上海乙公司向北京A区人民法院与上海B区人民法院都提起了诉讼。下列有关该案管辖解决不正确的有:

admin2022-01-27  22

问题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订一份购销玉石工艺品的合同,合同履行地为上海乙公司住所地。后双方产生争议,上海乙公司向北京A区人民法院与上海B区人民法院都提起了诉讼。下列有关该案管辖解决不正确的有:

选项 A、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两个法院协商解决
D、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2,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此,本案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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