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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延/2/91)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延/2/91)
admin
2021-01-31
14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延/2/91)
选项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某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
A,B,D
解析
A选项,被胁迫参加犯罪,同时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的从犯,只能实施从犯行为(次要的正犯、次要的教唆犯、帮助犯)。参加后成为主要犯罪人的,成立主犯,不再是从犯,当然也不能成立胁从犯。故A项正确。
B选项,主要的实行犯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故B项正确。
C选项,考查承继的共犯。丙实施绑架行为,因绑架罪是继续犯,前行为人丙虽已经既遂,但其绑架行为没有终了、人质被控制的状态没有消失;高某在绑架行为未终了之前,以绑架故意中途加入进来的,所以成立绑架罪的承继共犯,不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故C项错误。
D选项,(1)丁与成某共同实施了伤害实行行为,具有共同故意,二人是故意伤害罪的共同共犯。在客观上二人均要对共同伤害(棒击+刀刺)导致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整体上的共同伤害行为是棒击+刀刺,汪某死亡是因该共同伤害行为,二人均要对此死亡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3)主观上,丁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对此结果负责(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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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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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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