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延/2/91)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延/2/91)
admin
2021-01-31
11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延/2/91)
选项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某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
A,B,D
解析
A选项,被胁迫参加犯罪,同时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的从犯,只能实施从犯行为(次要的正犯、次要的教唆犯、帮助犯)。参加后成为主要犯罪人的,成立主犯,不再是从犯,当然也不能成立胁从犯。故A项正确。
B选项,主要的实行犯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故B项正确。
C选项,考查承继的共犯。丙实施绑架行为,因绑架罪是继续犯,前行为人丙虽已经既遂,但其绑架行为没有终了、人质被控制的状态没有消失;高某在绑架行为未终了之前,以绑架故意中途加入进来的,所以成立绑架罪的承继共犯,不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故C项错误。
D选项,(1)丁与成某共同实施了伤害实行行为,具有共同故意,二人是故意伤害罪的共同共犯。在客观上二人均要对共同伤害(棒击+刀刺)导致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整体上的共同伤害行为是棒击+刀刺,汪某死亡是因该共同伤害行为,二人均要对此死亡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3)主观上,丁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对此结果负责(承担过失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iV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4题)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
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④德国《魏玛宪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7年卷一18题)
财政局干部李某在机关外兼职。关于李某兼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76题)
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3题)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4题)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
谢某甲因绑架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后从该监狱中逃脱。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对其进行追捕。谢某甲逃脱后设法联系到谢某乙,请求其帮助自己。谢某乙明知道谢某甲是从监狱中逃脱的,却不向警方报告,并向其提供财物及隐藏住所。对谢某乙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甲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和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代表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将A公司的一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赠给B公司,后甲将该房产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得价款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具补肾固精功效的药为
混凝土预制构件存放的堆放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桁架不超过()。
下列连接方式中,矩形薄钢板法兰风管不应采用的是()。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进行还款可能性分析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包括()。[2015年10月真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0年至2013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1)2010年11月1日,甲公司以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购入工程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Istheresomethingastruth?Foragoodmanycenturies"thesearchfortruth"hasbeen【C1】______thenoblestactivityofthehuma
考生文件夹下有一个数据库文件“samp3.accdb”,其中存在已经设计好的表对象“tEmployee”和宏对象“m1”,同时还有以“tEmployee”为数据源的窗体对象“fEmployee”。清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补充窗体设计。单击命令按钮bLi
Somepeoplethinkgovernmentsshouldspendasmuchmoneyaspossibleexploringouterspace(forexample,travelingtotheMoonand
A、Aninventionmadebyarchitectsandengineers.B、Anewdevicegatheringinformationaboutbuildings.C、Anintroductionofat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