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卷二真题试卷第80)

admin2017-03-16  36

问题 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卷二真题试卷第80)

选项 A、国务院
B、国务院法制办
C、甲省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A,C

解析 对法律规范违反上位法的审查机制,特别是审查启动机制,《立法法》作出了一定的规定。最突出的是,《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不过,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不包括规章。基于同样的考虑,《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设置了对规章的审查启动机制。《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这样的安排基本遵循了《立法法》第90条的安排。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可以受理对规章的审查建议,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只能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题中,某企业启动的审查建议的对象,是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受理审查建议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和甲省政府。根据此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只能成为研究处理审查建议的机关。一些考生认为,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无论如何也应有权成为接受针对规章的审查建议。这事实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错误理解和扩大解释,虽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非没有范围和界限的限制。事实上,《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其职权作出了较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审查机关的设置遵循了《立法法》对法律规范行使审查权的安排。事实上,受理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机关,应当是有权对受审查的法律规范有权处置的机关。《立法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相应法律规范的权限。“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根据该规定,有权对省、自治区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行使处置权的机关,包括国务院、该市政府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并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理论上说,也应允许相关人员向该市政府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只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地位,未对此作出规定,而本题中也未出现市政府的本级人大常委会这一选项。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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