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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
admin
2021-09-20
30
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请分析:
这三条规定分别揭示了什么交付方式?
选项
答案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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