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12-19  34

问题 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本案的工作
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
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D、离婚案件,一律由当事人申请是否公开审理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A项错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故B项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故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结合《民事诉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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