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admin2018-06-22  21

问题 (2013年)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袆。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在甲不能补足其1 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注意:此答案有误,被2014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修正。

解析 满钺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2014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取消了代垫出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为货币属于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因此,满钺将100万现金交付给甲时,货币所有权转移给甲,甲用其进行出资,将货币交付给公司时,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出资行为已完成,构成甲的合法出资,事后甲将lOO万现金抽逃出来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但满钺受领该100万是基于和甲的借款法律关系,因此仅甲的行为存在违法性,需对100万的现金出资承担出资责任,满钺无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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