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黄山风光》拍摄者,该作品完成后曾在陈某的个人画展展出,后又被收入《摄影》杂志。黄山市某文具厂未与陈某商量就将该《黄山风光》作为文具用品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陈某发现后认为文具厂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该文具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本案的下述说法

admin2009-03-14  43

问题 陈某系《黄山风光》拍摄者,该作品完成后曾在陈某的个人画展展出,后又被收入《摄影》杂志。黄山市某文具厂未与陈某商量就将该《黄山风光》作为文具用品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陈某发现后认为文具厂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该文具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本案的下述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选项 A、摄影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B、文具厂利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C、陈某不得以其著作权妨碍文具厂的外观设计专利
D、陈某可向专利复审委员申请宣告文具厂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答案4

解析 外观设计申请人未经许可在外观设计的部分中使用了他人作为商标的标记或者其部分、他人的美术作品或者其部分,或者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商号、特有的营业标记等。这样,外观设计——旦实施,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这样的规定足以遏制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外观设计。选项A,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选项B,文具厂利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黄山市某文具厂未与陈某商量就将该《黄山风光》作为文具用品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侵犯了陈某的在先权利,应为侵权。同理,选项C显然是错误的。选项D,《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陈某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文具厂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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