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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27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27题)
admin
2016-01-16
42
问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27题)
选项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
D
解析
A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见,公司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非在股东认缴出资之后,A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签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5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签发给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仅需载明严某自己的姓名与缴纳的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性质。有价证券是指表示民事权利,代表一定财产性权益且行使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证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表一定权利,例如债权、股权、物权等,是证券的一种。第二,具有权证一体性。即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体,行使权利离不开证券,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文书结合在一起。第三,具有流通性。例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资证明书则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首先,它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的密切的关系,仅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起证明作用,不符合有价证券权证一体的特征。其次,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且股权的转让不以出资证明书的存在为必要。因此,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书,而非有价证券。D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关系。依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从实质上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必然基于股东的投资,因此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要看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投人资金。股东所享有的股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出资证明书虽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之一,但不设定股东资格。本题中,若严某已经实际出资,即使出资证明书被遗失.其也并不丧失股东资格。B选项说法正确,本题当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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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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