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2题)

admin2018-04-20  32

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2题)

选项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答案B

解析 A项: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其中,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要解决的是审与判相统一的问题,未能体现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所以,A项错误。
    B项:“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让裁判者负责”则明确要求权、责相统一、相一致,谁裁判的谁负责,这是对权力的监督。因此,“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强调了裁判者的“亲历性”,要求审理者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要求审判者与裁判者要相一致,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所以,B项正确。
    C项: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不涉及审判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无法体现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所以,C项错误。
    D项:控辩式审判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强调的是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未涉及控诉方和辩护方,也无法提高当事人的积极性,其目的是将审与判相统一,要求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进而克服传统审判过程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并未体现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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