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1-07-20  36

问题 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虹吸式节水马桶
B、MP3播放器
C、圆桌
D、爱家牌抽油烟机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1.1节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指明应当避免使用下列名称:“(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本题中,A选项中的“虹吸式节水马桶”和D选项中的“爱家牌抽油烟机”分别属于上述规定中第(3)项和第(1)项中列举的范围,故不能作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B选项中的“MP3播放器”虽然是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但由于MP3为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故可以作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C选项中的“圆桌”简短、准确地表明了请求给予保护的具体产品,符合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要求。综上,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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