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admin2007-04-02  48

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选项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答案B,C,D

解析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对方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B、C选项属于《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D选项属于《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B、C、D选项正确。本题需要注意的是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便不能被撤回,但却可以被撤销。这里需要明确要约撤回和撤销之间的区别: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尚未生效的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则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该要约而使之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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