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号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7-03  27

问题 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号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答案A,D

解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该罪当无疑义,A项应入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他人获得了全部利益;第二,行为人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他人获得了部分利益;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还没有使他人获得利益;第四,行为人既没有使他人获得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包括明示的许诺和默示的许诺。”所以,本案中丙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该罪的构成要件限于主观上受贿之故意,客观上受贿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现了这种构成要件,即成立既逐,那么,一旦既遂,就不会中止(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以,丙退钱的行为不能成立中止,B项不入选。《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对于本案中甲自首的行为,应适用该款,而不适用总则自首的规定。即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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