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哪种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所涉纠纷引起的诉讼应该由中国法院管辖”的范畴? ( )

admin2014-02-27  33

问题 以下情况哪种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所涉纠纷引起的诉讼应该由中国法院管辖”的范畴? (    )

选项 A、英国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因民事纠纷与中国某外企服务公司发生纠纷
B、美国跨国集团与中国著名企业在北京联合举办博览会,却在此后为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问题发生了纠纷
C、爱尔兰一家电器集团来华成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与一家中国企业合资联营过程中发生了商业纠纷
D、北美一家上市公司在中国找到一家投资伙伴开设了中外合作企业,鉴于两家共同的愿望,彼此约定发生任何纠纷都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1,2,4,8

解析 到底什么情况才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已经明确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条件有三:一是合同属于这三种类型,因此AB不能入选,要注意外企的办事处与合作合资企业并无关系;二是主体适格,也就是除了A被排除以外,C也不是此类合同,因为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属于中国企业,这种“中中外”的模式不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内;三是进行诉讼,这本身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只有进行诉讼才涉及谁来管辖的问题,如果已经约定仲裁,就不属于诉讼,也就谈不上专属管辖了,因此D也排除。所以ABCD都不是专属管辖范畴,都要入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g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