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19年6月12日,人民

admin2022-05-11  47

问题 (2020年)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19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
(1)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王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管理人要求王某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王某先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后又向管理人提出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
(2)2019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一批红木交由甲公司保管。2019年4月,甲公司擅自将该批红木以市场价格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并已交付,取得货款8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遂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遭到丙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又向管理人主张就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是否享有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不享有取回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题中,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因为乙公司只能申报普通债权,不能取回价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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