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
admin
2014-10-15
30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
选项
A、某甲因涉嫌诬告陷害他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某甲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某甲被发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了其居住的市、县
B、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某乙因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
C、某丙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某丙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D、某丁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因对被害人伤势存有异议,进行了多次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届满而尚未审结
答案
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违反法律关于取保候审规定的,应区分情形处理,可以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即并不必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可见,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可见,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C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y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10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
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55题)
下列关于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债券暂停、终止上市的说法,正确的有:()。
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权利义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甲系刑事被告人乙的保证人。被告人乙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甲明知乙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当对甲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随机试题
患者,女性,15岁。突感左胸部疼痛4小时,呼吸困难逐渐加重,颈、胸部可闻及捻发音,气管偏向右侧。护理原则首先应为
下列属于第一类中药新药的是
由于环境污染对健康的直接损害不包括
财务报表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经济增加值作为业绩评价指标。目前,控股股东正对甲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相关资料如下:(1)甲公司2015年末和2016年末资产负债表如下:(2)甲公司2016年度利润相关资料如下:(3)甲公司201
A、7B、16C、20D、5B从6开始,按顺时针,外围的8个数字构成等差数列,公差为中间数字5,即6,11,(16),21,26,31,36,41,故选B。
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性质是()。
加强教育训练的正规化建设,要规范训练方式,实现教学方式由以课堂教学为主向以学、练结合为主的转变,实行()的训练模式,增强训练的标准化和针对性。
小王练习射击,每次10发。练了若干次之后,小王准备再打一次。如果这次小王打48环,那么平均每次打56环。如果最后这次打68环,那么平均每次打60环。小王共练习了多少次?()
AccordingtoaleadingGermanbanker,theU.S.dollaris"themostfrequentlydiscussedeconomicphenomenonofourtimes."H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