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dmin2017-10-20  30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答案C

解析 (1)由于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项A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甲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乙、丙、丁均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3)选项CD: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乙和丁的表决权合计为60%,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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