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反向假冒的相关理论并作评价。

admin2022-12-28  36

问题 试述反向假冒的相关理论并作评价。

选项

答案所谓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反向假冒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反向假冒的具体方式有: 1)将他人商品上的知名商标撕去,换上自己的非知名商标。侵权人是利用优质商品来扩大非知名商标的知名度。 2)将他人商品上的非知名商标撕去,换上自己的知名商标,侵权人以此可扩大其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量,以期获得即期利润。 3)同等知名度商标商品之撤换。此时侵权人之目的在于扩大自己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以排挤对手获取竞争优势。 (2)行为的性质。 关于反向假冒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有相当多的学者对将反向假冒作为侵犯商标权对待持有否定态度。其观点多为,反向假冒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而非侵害商标权的范畴。由于商标权人的产品已经进入了市场流通,因而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其已经无权主张商标权了。当然,由于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错误标示和不实陈述,因而会对消费者利益和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带来冲击,应当予以规范。 具体的学说则包括: 1)侵害商标权说。其认为反向假冒与假冒行为同属侵害商标权行为。 2)不正当竞争说。该说认为其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对象非他人之注册商标。 3)侵害消费者权益说。其认为该行为只是侵犯了消费者之权益而与商标权人无关。 4)合法行为说。认为该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不道德行为。 (3)构成要件。 在《商标法》已经确认该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掌握构成反向假冒的要件。 1)商品来源于原告。反向假冒的关键在于原告商誉受到损害,而被告从他人的商品中获得了信誉。 2)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撤换商标。若原告同意被告撤换商标,则可视为此系原告行使商标权的一种方式,被告的行为亦摆脱了非法性。 3)被告撤换商标的行为发生于原告商品落入消费者手中之前。如果商品已经进入消费者手中,则去除商标行为,不为侵权。当然消费者是指最终消费者。 (4)反向假冒的类型。 反向假冒可以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显性反向假冒表现为,甲利用乙产品之商誉,在合法购得乙产品后,撕下乙产品上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再出售之行为;隐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合法购买乙之产品,然后撕下乙产品上之商标,在无任何标志之情况下出售之行为。其中显性反向假冒是利用自己的商标窃取他人商品之商誉。而隐性反向假冒则是剥夺他人商誉且侵权人自己并不获得商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反向假冒局限于显性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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